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6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曹萬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