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7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沁慧 (即 柯宗賢 之繼承人)、 柯丞澤 (即柯宗賢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柯宗賢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柯宗賢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柯宗賢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柯宗賢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本件債務人若有誤,應改列被繼承人柯宗賢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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