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2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邦麗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柒佰柒拾
壹元,及其中肆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肆萬
叁仟柒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