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28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崇梅 債務人 廖再興 債務人 夏進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廖再興、夏進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廖再興、夏進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崇梅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債務人李崇梅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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