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宥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2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服飾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12號被告邱宥溱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110年7月8日期滿。惟扣案之仿冒adidas服飾,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1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7月9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110年7月8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adidas」服飾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附卷足考(偵卷第19至20、68、75至77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