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54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何 曉青 債務人 何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 何曉青 於93/5/28間邀同相對人何嘉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3萬元整,約定於101/5/28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7%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1/26,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何嘉豪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5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嘉豪、何│自95/1/27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7%│││167368│曉青││││││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嘉豪、何│自95/2/27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67368│曉青│││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