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告 連雅芬 (即 連義信 之繼承人)
連雅萍 (即連義信之繼承人) 連雅雯 (即連義信之繼承人) 連資宏 (即連義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連雅芬(即連義信之繼承人)、連雅萍(即連義信之繼承人)、連雅雯(即連義信之繼承人)、連資宏(即連義信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雅芬(即連義信之繼承人)等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9,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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