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清意具保人王宥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宥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王宥森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鄭清意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