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542號債權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理人 許旭助 上列債權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葉俊宏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張蔚絨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得予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