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49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邱鴻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0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2492號編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00127,005元自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1.97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197%計算。自111年9月13日起,以新臺幣2,981元按週年利率0.197%計算。自111年10月13日起,以新臺幣5,967元按週年利率0.197%計算。自111年11月13日起,以新臺幣8,957元按週年利率0.197%計算。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197%計算。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394%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