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告 張金龍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被告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莊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對於被繼承人 張文川 之繼承權存在,惟被告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路○○號8樓,即被繼承人張文川所遺不動產亦坐落新北市○○區○○段,均非本院管轄區域內,而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即原告亦具狀請求本院移送新北地方法院(見民國102年1月
18日陳報狀),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韻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