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智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鴻基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韓鴻基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硬碟壹個,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日期應更正為「7月20日」、第20行「經警」應更正為「經告訴代理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至111年7月20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數舉動,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殊不可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全額支付賠償金,態度尚可,兼衡本件犯罪動機、手段、販賣侵害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商品數量,暨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之警詢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支付全額賠償金,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堪認被告確有悔意,其經本案之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三、沒收:㈠扣案含有侵害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電磁紀錄之外接式硬碟1個,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本件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賴瑩芳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1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40號被告韓鴻基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村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揭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鴻基明知日商 任天堂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商標名稱、指定使用商品類別、註冊日期、專用期限詳如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資料),為該公司所專用,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且該名稱、圖樣,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社會大眾所共知,復明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遊戲軟體,係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詎其未取得任天堂公司之授權,於民國109年1月某日起至111年7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在新竹市○○區○村路000號住處,自大陸地區某網站下載如附表二、三所示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財產權遊戲軟體之電磁紀錄,並將之儲存至其所有之硬碟內,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任天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復以蝦皮拍賣網站帳號「acer0000000」,上網刊登「switch改機硬碟遊戲4TB700個遊戲,可留line看目錄」等販售商品之訊息與照片,價格自新臺幣(下同)6,500元至13,000元不等,意圖販售儲存附表二、三所示遊戲軟體之外接式硬碟,以此方式侵害任天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嗣於110年10月29日,經警在蝦皮拍賣網站向韓鴻基購得2TB外接式硬碟1台送鑑後,經鑑定內有儲存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任天堂公司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遊戲軟體,復於111年7月20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搜索票,前往其上址住處進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3TB外接式硬碟1個(經鑑定內有儲存如附表三所示之侵害任天堂公司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遊戲軟體),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任天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韓鴻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360號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蝦皮拍賣網賣場畫面截圖、警方購買訂單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0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026036S號函及所附之被告蝦皮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任天堂公司委任 徐宏昇 律師111年1月25日、111年9月28日鑑定意見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韓鴻基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涉犯上述二罪間,為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另扣案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6,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檢察官周文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以淇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註冊證號商標權期限1SUPERMARIO00000000113/03/312MARIO00000000119/07/153MARIOBROS.00000000115/10/154SUPERMARIOBROS.00000000118/08/1551-2-Switch00000000117/01/3161/2/SWITCH00000000117/01/317THELEGENDOFZELDA00000000116/07/318FIREEMBLEM00000000114/12/159Xenoblade00000000117/08/3110SUPERSMASHBROS.00000000118/12/3111NINTENDOLABO00000000117/09/1512DONKEYKONG00000000116/02/2813KIRBY0000000000000000116/08/15116/08/1514Nintendo00000000119/02/1515MARIOTENNIS00000000115/10/1516SUPERMARIOODYSSEY00000000116/09/1517SPLATOON00000000115/04/3018ポッ拳POKKENTOURNAMENT00000000115/10/3119ZELDA00000000116/10/1520Amiibo00000000114/10/3121Toad00000000112/03/1522MARIOKART00000000113/07/3123MARIOPARTY00000000115/10/1524YOSHI’SCRAFTEDWORLD00000000118/08/15附表二:
遊戲程式商標名稱1、MarioKart8Deluxe2、Mario+Rabbids:KingdomBattle3、PokkénTournamentDX4、1-2-Switch5、Splatoon26、SuperMarioOdyssey7、XenobladeChronicles28、FireEmblem:Warriors9、SnipperclipsPlus10、KirbyStarAllies11、NintendoLaboToy-Con01:VarietyKit12、NintendoLaboToy-Con02:RobotKit13、HyruleWarriors-DefinitiveEdition14、DonkeyKongCountry-TropicalFreeze15、TheLegendofZelda:BreathoftheWild16、ZeldaMusou:HyruleAllStarsDX17、MarioTennisAces18、OctopathTraveler19、CaptainToadTreasureTracker20、GoVacation21、SuperSmashBros.Ultimate22、FitBoxingNewSuperMarioBros.UDeluxe1-2-Switch,1/2/SWITCH,SPLATOON,SUPERMARIOODYSSEY,Xenoblade,Nintendo,FIREEMBLEM,KIRBY,NINTENDOLABO,DONKEYKONG,MARIOTENNIS,SUPERSMASHBROS.,SUPERMARIOBROS.,SUPERMARIO,MARIOBROS.,MARIO,ポッ拳POKKENTOURNAMENT,ZELDA,Amiibo,THELEGENDOFZELDA,Toad共儲存387個Switch遊戲軟體,共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權23種。附表三:
遊戲程式商標名稱1、TheLegendofZelda:BreathoftheWild2、Splatoon23、Mario+Rabbids:KingdomBattle4、PokkénTournamentDX5、1-2-Switch6、SuperMarioOdyssey7、XenobladeChronicles28、FireEmblem:Warriors9、SnipperclipsPlus10、KirbyStarAllies11、NintendoLaboToy-Con01:VarietyKit12、NintendoLaboToy-Con02:RobotKit13、HyruleWarriors-DefinitiveEdition14、DonkeyKongCountry-TropicalFreeze15、ZeldaMusou:HyruleAllStarsDX16、MarioTennisAces17、OctopathTraveler18、CaptainToadTreasureTracker19、GoVacation20、MarioKart8Deluxe21、SuperMarioParty22、Pokémon:Let'sGo,Pikachu!23、Pokémon:Let'sGo,Eevee!24、SuperSmashBros.Ultimate25、NewSuperMarioBros.UDeluxe26、Yoshi’sCraftedWorld27、NintendoLaboToy-Con04:VRKit1-2-Switch,1/2/SWITCH,SPLATOON,SUPERMARIOODYSSEY,Xenoblade,Nintendo,FIREEMBLEM,KIRBY,NINTENDOLABO,DONKEYKONG,MARIOTENNIS,SUPERSMASHBROS.,SUPERMARIOBROS.,SUPERMARIO,MARIOBROS.,MARIO,ポッ拳POKKENTOURNAMENT,ZELDA,Amiibo,THELEGENDOFZELDA,Toad,MARIOKAR,MARIOPARTY,YOSHI’SCRAFTEDWORLD共儲存586個Switch遊戲軟體,共侵害任天堂著作權27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