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 許志民 之繼承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證物一(信用卡申請書)。
二、請提出許志民為乙○○之連帶保證人相關資料。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