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之利率(原聲請狀所檢附之附表並未載明)。
二、請釋明正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始可起算)。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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