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勝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勝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蘇勝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5月19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