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告育達人力仲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結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郝晶菁邱樹棉 間履行協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壹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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