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29日│同左│├──────┼─────────┼─────────┤│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同左││年度案號│字第469號││├─┬────┼─────────┼─────────┤│最│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後├────┼─────────┼─────────┤│事│判決字號│96年度訴字第969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同左│├─┼────┼─────────┼─────────┤│確│法院│同上│同左││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左││決├────┼─────────┼─────────┤││確定日期│96年5月28日│同左│├─┴────┼─────────┼─────────┤│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