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98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邱瀚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繼字第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朱財勝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繼承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資料、債權讓與相關證明、刊報公告影本等(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0年度繼字第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