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6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廖士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1192號卷宗,並未經當事人同意,聲請人雖提出繼承系統表,惟尚不足以釋明其與被繼承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係,故其聲請閱覽卷宗,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