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琮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敏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敏惠業已於民國107年7月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