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號附民原告 張瑩愷
黃昱齊 段閔鈞 謝學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附民被告 陳文意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上列附民被告因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附民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許凱傑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