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鄭林錦雲
鄭銘輝 鄭雪英 鄭雪嬌
鄭淑娟 鄭卉婷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被告 洪明富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上列被告洪明富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34號,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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