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1號原告 陳建文 被告 陳建宏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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