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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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博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0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四五號、一0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一0號被告鄭○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偵字第41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5月1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殘渣袋2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古柯鹼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鄭○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偵字第4110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5月1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且經查閱上開案件卷宗屬實。而於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殘渣袋2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檢出古柯鹼成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度青字第355號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佐。則揆諸前揭說明,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殘渣袋2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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