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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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上二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被告寶康伯思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任秉威
巷40弄51號被告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
號6樓上二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 律師被告 何修榕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選任辯護人黃鼎鈞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83號、100年度偵字第581號),前經本案辯論終結,現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前於100年8月30日辯論終結,定於100年9月5日宣判,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又於100年9月2日以100年度偵字第4224號案件移送本院併辦(併辦意旨書詳如附件)。其併辦意旨所列法條雖同為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但併辦意旨所述犯罪事實,則涉及向消費者宣稱產品「絕對合法」之情節,其有無追究其他罪嫌之意,有必要由檢察官進一步釐清敘明。又有關併辦部分,是否影響兩造原先立場,亦宜令兩造表示意見,保障程序正義,避免無謂爭議。是本件雖經辯論終結,但遇有上開必要情形,並不適宜逕予宣示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91條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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