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94號原告 翁竣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書漏未記載不服裁罰的理由,是以,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補充本件事實經過及不服裁罰的「理由」等應記載事項。
二、承上,請自行參考所檢附空白書狀格式,或請自行至本院網站查詢書狀範例等參考資料後,遵期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簽名或蓋章,及應檢附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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