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706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告與被告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