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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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 黃揚國 被告 曾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11727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以111年補字第81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年1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