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建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建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科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受刑人孫建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先後判決科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劉雪惠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