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7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書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原案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原案號之記載,誤載為「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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