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怡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殼伍拾陸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
830號被告楊怡靜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並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03年7月
4日期滿。前開案件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殼56件,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
830號被告楊怡靜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期滿並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56件確為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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