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27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債務人 賴文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75,13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10,76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9,24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1,984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