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勞補字第3號
原告 錢紅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資遣費及提撥退休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6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提起給付資遣費等訴,依勞動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