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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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黃俊德 被告 黃士晏
賴明易 賴世通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三人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