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源泉 代理人 湯偉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柯文元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張國保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楊雅筑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其名下財產有1996年出產之重型機車乙輛、1997年出產之汽車乙輛、桃園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1599及62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鎮○○路○段○○○巷○○○弄○號,下稱系爭房地),然系爭房地債務人前已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 彭玉嬌 ,雖有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85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胡源泉、第三人彭玉嬌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所有權登記人為債務人胡源泉之和解筆錄,然系爭房地因已有有擔保權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1年度司執天字第9484
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案件進行拍賣程序而無法返還,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機車及汽車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系爭房地由本院民事執行處101年度司執天字第94840號得返還予第三人之案款619,575元,由債務人於102年12月2日具狀表示其同意將款項作為清算財團財產供予清償債權人,經定期盡數分配予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綜上,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茲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並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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