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簡惠 如債務人 王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9,281元│109年7月12日起至│15%│109年7月12日起至│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司法事務官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