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651號債權人 馮文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宗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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