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75號

原告 曾韋凱

被告 吳書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於94年9月20日遷入宜蘭縣○○鎮○○路000號9樓之2,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又原告僅係單純請求返還借款,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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