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華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
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明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訊問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吳若萍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