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91號原告緯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瑞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本件係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起訴繫屬本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071萬元,依當天臺灣銀行收盤時買入、賣出日圓之現金匯率平均為0.2634(買入0.2579,賣出0.2689),折合新臺幣(下同)2,821,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