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捷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超 上列聲請人與泰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有提出委任狀,然聲請狀無代理人之欄位,故請釋明本件是否委任代理人。
二、請提出泰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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