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68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玉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信用卡申請書,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請求逾年息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