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6號上訴人環宇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宇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6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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