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百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林姿怡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5,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