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陳振嘉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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