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12月31日起至95年12月29日止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9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2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