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怡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謹傑 即 李謹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信用卡刷卡消費新臺幣236,554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核其內容,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亦無從推知請求金額究係為何?且僅依信用卡之消費明細表,亦無從確認是否係債務人所為之消費,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得對債務人李謹傑即李謹杰請求給付上開金額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及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