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 黃慧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含笑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號拆除地上物事件民國109年4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之上訴人即原告,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前開案件10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之需,為此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符合聲請交付該案法庭錄音光碟之資格,且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並已敘明其聲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核無不得准許其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自應許可。又聲請人為取得前開資料,應負擔其費用,並應就所取得資料之利用,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不得散布、公開播送之規定,附予敘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吳孟竹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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