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輔宣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輔宣字第105號聲請人 廖祿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林麗婕 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上述規定對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輔助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應類推適用之。
二、查本件輔助宣告程序進行中,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林麗婕不幸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