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6、8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原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告 楊輝寶 上列被告楊輝寶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9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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